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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101021997********,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层**。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9时15分,被告人武某某驾驶陕A****5临牌“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证号牌为陕A****S)沿本市尚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尚稷路草滩七路十字西100米处时,因观察不周,将此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女,殁年73岁)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认定: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

4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6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观察不周,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4912****)。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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