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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8********,汉族,大专文化,事业干部,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武某某驾驶云******号小型面包车,沿**线由泸西方向驶往陆良方向,0时许,行至陆泸线K56+300M处时,武某某驾驶车辆车头右侧与被害人杨某乙相撞,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对认定结果申请了复核,经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责任认定结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泸公交认字[2019]第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通司鉴中心[2019]病理鉴字第00459号,云永司鉴[2019]毒鉴字第03809号,昆锦司[2019]毒鉴字第4307号,交科院司鉴中心[2019]车鉴字第55-282号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_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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