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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16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6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镇**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7月3日被云南省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经减刑,于2001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相继从“王某”、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处得知买卖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手续可以办理贷款、牟利,被告人武某某提供证件或亲自在贵阳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昆明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地办理了6家公司营业执照后,卖给“王某”、李某等人使用,并以收取交通费、食宿费等名目收取“王某”等人支付的好处费人民币1507元,其中包含上家报销被告人武某某开立对公账户时存入账户内的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2.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电子数据;6.书证;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无视国法,买卖6家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姗姗

检察官助理:张燕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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