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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高某某虚假诉讼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42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大厦**座**。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2********,土家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庆市石柱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巷**号,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4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被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13日转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21日转至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甲建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名下位于忠县忠州镇人民西路的某乙农贸市场被纳入拆迁范围。因某甲公司存在多笔经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未履行,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已判刑)为规避拆迁补偿款进入某甲公司账户可能被冻结,与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共谋,由被告人高某某冒充某乙农贸市场原始出资人,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与代表某甲公司的杨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虚假调解协议,协议约定某甲公司补偿被告人武某某某乙农贸市场赔偿款1700万元;某甲公司补偿被告人高某某某乙农贸市场赔偿款1100万元;某甲公司委托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自行到忠县县城棚户区改造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忠县棚改办”)直接领取赔偿款等。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随后与杨某某持该虚假协议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立案申请司法确认,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7年12月5日以(2017)渝0154民特5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后杨某某以某甲公司名义向武某某、高某某出具了委托领取某乙农贸市场拆迁补偿款的《委托书》。2018年1月11日、1月25日,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依据重庆开州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先后从忠县棚改办领取拆迁补偿款1700万元、1100万元。拆迁补偿款到账后,被告人高某某按照杨某某的要求将该1100万元取现并存入了杨某某妹妹杨某乙的个人账户,后被杨某某支配处理

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委托书、申请书、民事裁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补偿安置费支付清单、转款凭证、某甲公司营业执照及债务状况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杨某丙、傅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高某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娇

检察官助理  胡乙小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大厦**座**,联系电话137********;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小区**栋**单元**,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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