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11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吕梁市临县**镇**村**号。2011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吕梁市离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33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吕梁市交口县**镇**村。2010年6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4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经预谋,由被告人武某某假装同被害人聊天,被告人陈某某假装问路时将装有冥币的信封掉落,被告人武某某捡起信封向被害人提出“分钱”,后被告人陈某某佯装返回找钱,被告人武某某取出身上现金假意证明未捡钱,二被告人骗取被害人取出随身携带的现金,后被告人武某某将被害人的现金装入信封并将装有冥币的信封还给被害人,随即逃离现场。二被告人以上述方式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街**医院附近分别骗取被害人程某某现金1000元、刘某某现金2800元、问某某现金3300元,赃款平分,已挥霍。案发后,未追回赃款。
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莎莎
附: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3753871998;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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