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600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别名郭某丙),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台、讲师,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号楼**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8日、自2020年4月29日至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7日至2月21日、自2020年4月19日至2020年5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丰台区**号楼**室内,以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伙同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召开推介会、建立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流动型人民币保本理财产品”,以及“新手标”、“双享炮”等短期投资理财产品,承诺高额回报、到期返本付息,以此方式向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武某某担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行政经理,其工作期间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被告人郭某甲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担任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台,并在公司产品推介会中担任讲师,其工作期间吸收公众资金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
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均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涉案赃证物已随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人名章、营业执照副本、租赁合同、公司宣传册、产品宣传卡片、合同书、POS机、手机、退赃钱款等;2.书证: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材料、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孵化服务协议书、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书、公司宣传册、产品宣传单、合同书、POS机信息查询及刷卡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凭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云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贾某某、严某某、吕某某、黄某某、牛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从扣押的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数据;6.鉴定意见: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8.其它证明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身份信息查询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 欣
检察官助理 冯晓婷
检察官助理 秦杏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为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被告人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执行处所为天津市北辰区**号楼**门**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卷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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