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郑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湖北省天门市**镇**号**宿舍**楼北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9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楼**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武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和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3月30日至4月30日、自2019年5月29日至6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0日、自2019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底至11月初,被告人武某某利用钱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吴某(另处)在河北省正定县**队当辅警的便利,从该三人处非法获取车辆抵押信息1500余条,并将获得的信息对外出售给郑某等人,违法所得45300元。
被告人郑某在广东省佛山市经营抵押车行业期间,将从武某某等处非法获取的1000余条车辆抵押信息对外出售,违法所得5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信息,车辆信息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武某某、张某乙、钱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武某某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武某某取款视频、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光盘、车辆信息图片光盘等共计1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武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对外出售,被告人郑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武某某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发华
陶俊
2019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武某某、郑某现羁押于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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