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武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武某某以1300元价格向高某某出售1克毒品。2019年3月,何某某通过安某某向被告人武某某以290元价格购买毒品3小包。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何某某4小包毒品。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1000元价格向邢某某出售10小包毒品。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300元价格出售给师某某3小包毒品。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200元价格出售给夏某某2小包毒品。2019年3月被告人赵某某以1850元的价格向高某某出售1.3克毒品。
被告人武某某被抓获时,从武某某处扣押的大、小塑封包,小纸包12个,其中褐色粉末净重2.51克。小纸包大多为0.07克至0.08克之间,其中之一纸质外包装为0.05克。
经鉴定,从武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检出醋酸扑热息痛、二乙酰吗啡。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向他人出售醋酸扑热息痛、二乙酰吗啡1.06克,被告人赵某某向他人出售醋酸扑热息痛、二乙酰吗啡1.6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醋酸扑热息痛、二乙酰吗啡;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安某某、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彬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商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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