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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四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51984********,汉族,高中毕业,住河南省嵩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71********,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汝阳县**乡**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武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1日移送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改变案件管辖,该院于2020年1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从河北、山西、郑州及被告人武某某等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牛栏山”、“汾酒”、“西凤”、“江小白”、“宋河”、“双沟”等品牌的白酒,并销售至嵩县县城及各村镇的饭店、商店等处,销售金额64923元。2019年2月22日嵩县新区黄金公寓楼下被告人贾某某卖酒的仓库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此处及贾某某其他存酒处查获大量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白酒。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前从河北订购的400箱假冒“牛栏山”白酒运至嵩县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贾某某处查获的上述品牌白酒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88830元;贾某某被抓获后送至嵩县的400箱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货值72000元。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武某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多次向被告人贾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西凤”、“双沟”、“宋河”、“牛栏山”等品牌的白酒,销售金额51000元。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武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西凤”等品牌酒、手机等物证;3.电子数据光盘内电子证据;4.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5.证人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的证言;6.被告人贾某某、武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武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延乐

祁珊珊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武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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