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90********,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甲,曾用名段某乙,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88********,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20421199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打工下班途中,被告人段某甲看见靖远县**镇**村**猪场路边的槽钢对被告人武某某说偷了去,武某某表示同意;后二人回家,武某某叫了在其家居住的被告人王某某,三人商量后,21时许由王某某驾驶武某某的甘D*****号福田牌货车,三人前往**养猪场盗窃了路边的9根槽钢后驾车逃离。被养猪场的人发现并追踪后,三人弃车逃离。经靖远县价格认证服务中心认定,被盗槽钢价值243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送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刘某某、寇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陈述;4.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王某某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段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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