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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刑事检察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雷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止2019年9月7日,经两次减刑于2016年1月提前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雷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住富县**镇**街,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桥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被告人武某某找同村村民张某某,商议给张某某支付3000元,由武某某将张某某在杨家湾桃花岗上的废弃果园重推后栽种花椒树。

2018年12月17日被告人武某某以8000元雇用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利用12月17日至23日7天时间,将茶坊镇杨家湾村村民张某某、杨小平、雷某丙之前私自耕种桥北林业局岔口国有林场45、46林班的防护林地用铲车推成三块、新修道路一条。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测量计算,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11331平方米,合16.98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面积共11331平方米,合16.9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共同犯罪过程中,武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甲、李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2010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某某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武某某能够积极与桥北林业局岔口国有生态林场协商,补栽二年生油松树3500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处所:武某某住富县**镇**村**号,电话1589157****;李某甲住富县****面,电话1389218****;李某乙,住富县**镇**街,电话1582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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