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某某、朱某甲等人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诉刑诉〔2019〕103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朱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5月1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19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2月25日、7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二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因吸毒成瘾、成瘾严重,分别于2012年3月8日、7月1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朱某甲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淮安市淮阴区人,现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29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九百元。被告人王某甲现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尚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0日被沭阳县没反应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又因嫖娼,于2019年1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四千元。被告人尚某某现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7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被告人赵某某现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冯某某、王某甲、尚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审查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2019年7月8日将本案退回沭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案审查期间,依法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18时许,在沭阳县南湖街道苏奥电商产业园M23栋,蒋某某(另案)、孙某某(另案)纠集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尚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朱某甲等二十余人对谢某甲、吴某某、朱某乙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吴某某右手部构成轻伤二级、左肘部构成轻伤一级,朱某乙构成轻伤二级,谢某甲、谢某乙均构成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朱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甲、冯某某、王某甲、尚某某、武某某、赵某某及其同案关系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7.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尚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朱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王某甲、尚某某、武某某、赵某某、朱某甲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小松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尚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被告人武某某、王某甲、冯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