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63********,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乡**村**号,务农。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82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乡**村**号,务农。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武某某擅自将自己非法占用的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铁路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河道提供给翟某某(在逃)等人非法采砂使用,武某某共非法获利两万余元。至案发形成大面积沙坑,该沙坑东侧距京广高速铁路桥墩不足5米,西侧距离京港澳高速公路不足6米,且深度达4米,面积较大,导致高速、高铁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已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承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危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鉴定,沙坑中砂子均系建设用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为7409.96平方米(合11.11亩),砂子方量为51239.34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为2561967元。
二、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曹某某擅自将自己占有的位于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村南侧500米处京广高速铁路与京港澳高速公路间的土地提供给翟某某(在逃)等人非法采砂使用,曹某某共非法获利八千余元。至案发形成大面积沙坑,该沙坑东侧距京广高速铁路桥墩不足5米,西侧距离京港澳高速公路不足6米,且深度达4米,面积较大,导致高速、高铁桥梁基础埋置深度已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基础承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危及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的行车安全。经河北省地矿局第九地质大队鉴定,沙坑中砂子均系建设用砂。经邢台市国土资源测绘中心测定,非法采砂地块面积为2118.62平方米(合3.18亩),砂子方量为5932.14立方米。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砂石价格为296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砂子;2.书证:户籍证明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村宗地图、开发区农业办协查函、农业办全年禁采证明、农业办关于**河河道管理范围的说明、邢台市水务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农业办关于河道禁采范围的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3.证人证言:证人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砂坑建设用砂认定报告、岩矿鉴定报告、砂子检测报告、关于建设用砂价格的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照片),尤某某、武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光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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