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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昌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武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4********,汉族,初中肄业,荆州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风景区**,住仙桃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9月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昌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5********,汉族,初中肄业,荆州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监事。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昌某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2020年7月3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7月1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6年12月24日至2017年1月7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武某某、昌某某经商议,二人作为股东在荆州区**路**成立了荆州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武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昌某某为公司监事。公司成立后,被告人武某某、昌某某共同出资在网络上通过QQ联系购买股民电话号码,交由公司员工通过给股民打电话方式进行虚假股票营销牟利。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内现场查获二被告人购买的股民电话号码约12万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公司工商资料、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买卖股票基本问答、开场白、电话号码、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万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武某某、昌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及搜查笔录;5.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封存电子数据清单;6.有关截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昌某某共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行为触犯了经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蓉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监视居住在仙桃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327746****;被告人昌某某现监视居住在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村**号,联系电话1857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内附电子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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