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武某某,绰号武小蛋,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7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果园乡******,住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村,住河南省渑池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9时,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伙同郭成保(另案处理)在渑池县城关镇万人广场附近一正在营业的饭店内盗窃一部白色oppor7s ,用被盗窃的手机到正在营业的好又多超市消费7元,到正在营业的新华街华为医药超市消费805元。经鉴定手机价值200元。
2、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到渑池县韶州府工地盗窃三部手机,到新华街正在营业的华为医药超市,用盗窃的一部vlvoy5a手机消费1169.8元。三部手机经鉴定价值450元。
3、2019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到渑池县城关镇盛瑞祥超市正在营业的负一楼盗窃一台睿亮蓝牙音响,经鉴定价值1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判决书等;2.被害人石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结伙到公共场所盗窃三次,盗窃四部手机价值650元、一台音响价值199元,并盗刷手机中存款1981.8元,共计盗窃2830.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韶伟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席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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