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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原某某盗窃罪)_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长治市潞洲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长治市潞洲区**城**号楼**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从山西长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库房窃取隔离开关七个,拆卸后将铜块卖掉。

2.2020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从山西长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库房窃取铜塑线后卖掉。

3.2020年3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从山西长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库房窃取隔离开关五个、真空接触器四个,拆卸后将铜块卖掉。

经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62199元。

综上,被告人武某某盗窃三次,数额62199元;被告人原某某盗窃两次,数额61244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原某某部分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阳萍

检察官助理:申  鑫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另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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