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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包某甲等盗掘古墓葬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822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西分公司**,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甲,绰号“老四”,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0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吉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二流”,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蒲县**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山西省蒲县**胡同**巷**号)。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办事处**村。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包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30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吉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包某乙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武某某、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包某乙等人经预谋并携带“洛阳铲”等盗墓工具到山西省吕梁市交口县温泉乡陈家庄附近寻找古墓后私自秘密挖掘,因未挖掘出陪葬品将墓葬回填。后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涉案墓葬根据形制判断应是一座清代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的毁坏和遗存物的缺失,对清代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盗古墓鉴定意见;3、被告人包某乙、包某甲、李某某、武某某、王某某的认罪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包某乙盗掘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包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国菡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包某甲、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包某乙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3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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