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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乡**楼村**。2019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武某某个人出资,并向其亲友等人借用61张银行卡,在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口岸附近将人民币兑换成港币,换得港币后到澳门特别行政区太阳城赌场找人将港币兑换成人民币,由对方将人民币转账至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其回到珠海市及我市坦洲镇坦神北路锦绣广场建设银行等处柜员机等处,通过其持有的本人及亲友的银行卡取现人民币,而后继续兑换港币,如此往复。经统计,被告人武某某非法买卖外汇数额为人民币7095100元。

2019年10月21日,公安人员在我市坦洲镇坦神北路锦绣广场建设银行柜员机处将被告人武某某抓获,从其身上及其驾驶的豫D51****汽车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10000元及银行卡74张。归案后,被告人武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违法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某某在判决宣告前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经营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武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本案案卷6册、电子卷宗2份;

4.视听资料2份;

5.扣押的人民币、银行卡等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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