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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4日被侯马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武某驾驶晋L31*2*号重型半挂货车在侯马市环乡路铜厂生活区北侧起步转弯时将推自行车行走的李某某碾压致死。经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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