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58号
被告人武士涛,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41968********,汉族,初中文化,在无锡市锡山区**超市工作,出生地安徽省阜阳市,住无锡市锡山区**巷(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桥**号)。被告人武士涛曾因盗窃,于2004年9月6日被治安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5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盗窃、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使用,于2015年5月2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于2019年5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武士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14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武士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士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武士涛在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餐饮店,趁被害人即店主赵某某忙于后厨时,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吧台上的华为荣耀V30Pro1部、华为荣耀V91部,物品价值人民币3079元。案破后赃物已被追退。
被告人武士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照片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 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武士涛的供述与辩解;
5. 无锡市锡山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士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士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士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士涛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士涛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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