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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士忠盗窃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武士忠,男,198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大道******单元**室)。被告人武士忠曾因盗窃,于2011年3月14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偷开他人电动车,2015年9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9月2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2月1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7月30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2月2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7年2月1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8年7月2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武士忠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士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武士忠在宿迁市区和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471元。

另查明,被告人武士忠于2020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武士忠在盗窃长江牌燃油助力车、小岛牌电动车、硬中华香烟等事实中有主动投案情节,主动上交所盗财物后发还被害人。被盗双狮牌燃油助力车、铃木牌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盗500元现金已退赔给被害人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的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的陈述;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的武士忠的供述与辩解;

5.宿迁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勘查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提取的监控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士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士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检察官助理:孙建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士忠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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