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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城县某某油棉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139号

被告单位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单位地址山东省武城县**镇,法定代表人高某甲。

诉讼代表人高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保管,联系方式:1385344****。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楼**单元**室。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乙,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4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住德州市**路**号楼**单元**室。2008年至2015年1月,担任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1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成立武城县**镇**屯**油厂,2008年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成立武城县**油业有限公司,2008年10月更名为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5年1月,被告人高某乙于担任法定代表人,高某甲担任公司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被告人高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某甲担任公司经理。武城县**油业有限公司、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经营期间,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息向群众吸收存款。截止2018年12月,武城县**有限公司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9776173元,案发前尚有38668240元没有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经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记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城县**油棉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高某甲、高某乙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新

2019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路**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516594****,1330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补查证材38页,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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