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力华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开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武力华,男,196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2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号,捕前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无业。2003年12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122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力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武力华来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镇集市寻找盗窃目标。武力华在该集市西口往东50米左右的位置从豆某某左侧上衣口袋扒窃一部OPPOA9手机。因豆某某当场发觉手机被盗,武力华将该手机还给豆某某后逃离现场。后豆某某的丈夫杨某某赶到集市上,将戴着帽子和口罩的武力华抓获并报警。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3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2.书证:手机购买收据、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与前科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武力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图、照片)、豆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力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武力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助理检察员:李士宁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武力华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