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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武某某、尚兰兰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60********,汉族,小学文化,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经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兰兰,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55********,汉族,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尚兰兰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4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3日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尚兰兰(系夫妻)到灵寿县**街***公寓去看望在此租住的二女儿武某乙,二人在温馨公寓楼下发现了疑似被害人徐某乙(殁年38岁)的车辆。因武某乙与徐某乙交往前均有家庭,武某某和尚兰兰一直反对两人交往,二人随后商议如果徐某乙在这里就教训他一下。于是尚兰兰上楼前随手捡了一根木棍。二人踹开**公寓***房门后,看到武某乙与徐某乙在一起,便上前与徐某乙厮打,厮打过程中武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徐某乙背部捅伤。案发后,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害人徐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乙系被人以单面刃锐器刺破肺脏、肝脏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棍、折叠刀、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武某某案发时穿着的上衣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武某乙、武某丙、安某某、徐某甲、许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人身检查、辨认等笔录;6.监控视频、公安交通管理系统卡口车辆通行照片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武某某、尚兰兰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尚兰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 超

检察官助理:宋 洁

2020年8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尚兰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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