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武东某抢劫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307号

  被告人武东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武东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因犯强奸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0年1月21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3月23日释放;被告人武东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东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武东某在本市姑苏区人民路平门立交桥由南向北涵洞入口处附近,采用拉扯头发、强行拖拽的方式对携带黑色挎包的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后因被害人李某某反抗及围观群众发现,被告人武东某未得逞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携带的包内的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250元。

2.2019年3月7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武东某在本市姑苏区人民路平门立交桥由南向北涵洞入口处附近,以暴力争抢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朱某某手持的oppo牌手机1部,致被害人朱某某手指受伤。后被告人武东某被被害人朱某某及现场群众控制后报警。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

被告人武东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武东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武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武东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武东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武东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东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雯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武东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