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街**村。2020年7月16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郯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步某某成立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后其在未取得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临沂租赁场所,以高息为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7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借条等书证;被害人杜某某、邢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步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添添
检察官助理:林本星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步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_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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