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484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性,****年04月0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1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泌阳县**乡**村委**,现住泌阳县双庙街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09月0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6日02时01分许,泌阳县双庙乡步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五菱牌豫Q*****小型普通客车,从泌阳县团结路*段**烧烤饭店喝酒后送朋友王某回家,行驶到泌阳县盘古大道*段****对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驻)公(物)鉴(乙醇)字[2018]1691号鉴定:步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相关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兰芳
2018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步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和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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