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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步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青岛市,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602户,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步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能为其购买卡地亚手镯的事实骗取刘某某信任,之后刘某某支付12488.88元给步某某委托其购买卡地亚手镯。被告人步某某收取该笔资金后购买1个高仿的金镶钻石手镯给刘某某。

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步某某向被害人刘某某虚构能为其改装手表的事实骗取刘某某信任,之后刘某某将其以人民币10.6万元购买的1块劳力士迪通拿手表交给被告人步某某让其改装。

2019年4月1日至2日,被告人步某某以收取改装手表费的名义分2次共计收取被害人刘某某2.34万元。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步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该块劳力士迪通拿手表在典当行以3分的月利息(抵押周期1个月,最多延期至3个月,3个月后不赎回典当行将售卖)抵押出8万元(实际到账77600,典当行扣除1个月利息2400元)用于偿还贷款。

2019年4月3日至28日,被告人步某某以收取改装手表费的名义分4次共计收取被害人刘某某4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步某某将刘某某的该块劳力士迪通拿手表在典当行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扣除之前典当的8万元,实际到账2万元)典当变卖,被告人步某某将该2万元用于偿还贷款,之后变更手机、微信逃匿。

2019年8月29日10时许,被害人刘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文源派出所报案。

2019年9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0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翠竹派出所民警在深圳市罗湖区万哈顿珠宝广场肯德基店内将网上追逃人员即被告人步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骗手表照片;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快递顺丰存根、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步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步某某犯诈骗罪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之间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步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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