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此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此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333231984********,傈僳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时53分许,被告人此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高新区上栅边山大街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边山大街14号路段时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公安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此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1.4mg/100m,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玥明

                          检察官助理 李岳洲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1928****;

2.随案移送案卷2册及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