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032号
被告人欧雪娟,女,1992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被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被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雪娟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欧雪娟至本区**街道**大厦**号**培训学校,窃得被害人郑某某放在教室桌上的联想THINKPAD笔记本电脑1台及办公室内的联想YOGA14s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共计人民币5709元。
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扣押决定书等;
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雪娟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雪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雪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孪茵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欧雪娟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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