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欧阳飞,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6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飞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飞来到韶关市武江区**路**医院**号楼**楼**科二区25床旁,盗走被害人葛某某一台黑色iPhone8PLUS 64G手机(IMEI 352983095179991)。经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924元。
2019年9月23日13时许,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河派出所民警在韶关市浈江区**站进站口将欧阳飞抓获,并于当日依法对一台涉案的黑色iPhone8plus64GB手机进行扣押,后于2019年9月26日将该手机发还给被害人葛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飞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飞有期徒刑,在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霞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欧阳飞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