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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群连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欧阳群连,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太平镇水便村4组。因犯强奸罪于2005年3月4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群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欧阳群连窜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花园南门“金女郎”美容院门口,盗窃了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该处一台松吉牌电动车,后将车辆销赃。

2019年12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欧阳群连窜到清远市清城区城市花园华宁装饰公司门前,盗窃了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雅迪牌电动车(车架号:779421930026898),后将车辆销赃。经鉴定,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钥匙一条,车架号为585221409702007的电动车一台;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入所体检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莫某某、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阳群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群连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群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群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张。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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