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欧某某钰,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欧某某钰向其好友被害人冯某某谎称有渠道可以办理学生转校事宜,让冯某某去寻找要办理此类转学业务的家长,冯某某信以为真。同年7月,冯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邓某某家长,冯某某在收取邓某某家长13.5万元后将钱款转给欧某某钰以帮助邓某某办理转校。欧某某钰将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贷款,未实际办理转校事宜。同年9月15日,冯某某在牛市口派出所退还邓某某家长13.5万元;同年9月24日,冯某某到金沙派出所报案。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欧某某钰到金沙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0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钰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壹份、换押壹份,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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