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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献旭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欧阳献旭,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献旭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献旭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欧阳献旭来到岳某某**街道**路虎4S店内,趁无人注意之际,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店内做维护的车辆(湘******)后备箱内的2瓶共计价值人民币2998元的飞天茅台酒盗走。得手后,被告人欧阳献旭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600元。

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献旭再次来到岳某某**街道**路虎4S店,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店内的车牌湘******车上1瓶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飞天茅台酒盗走。被告人欧阳献旭在离开现场时被4S店工作人员发现形迹可疑而被当场抓获。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欧阳献旭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破案后,从被告人欧阳献旭处扣押的1台飞天茅台酒已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阳献旭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欧阳献旭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献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献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笔犯罪事实系盗窃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欧阳献旭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欧阳献旭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部分财物被追回发给了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献旭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阳献旭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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