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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润盗窃案)_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欧阳润,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301987********,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庙**村**组,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曾因盗窃于2005年9月3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4月9日被泉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5年1月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3月1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9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2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润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城小区7号楼下,撬开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该电动车的6个蓄电池后卖给一流动废品收购人员,从中获利人民币350元。

经洛江区价格认证局认定: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45元。

2.2020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润到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城小区9号楼下,撬开被害人陈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5个蓄电池;后又到双阳街道祥光花苑二期14号楼下,盗走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的5个蓄电池。后将所盗得10个蓄电池卖给一流动废品收购人员,从中获利人民币300多元。

经洛江区价格认证局认定:被害人陈某乙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30元,被害人曾某某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30元。

3.2020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润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光兴楼下,撬开被害人刘某甲、林某甲停放在在该处的两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两部车内共9个蓄电池;后又到双阳街道阳山归侨安置房,撬开林某乙、许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两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两部车内共9个蓄电池;接着又到双阳街道侨福四季花苑3单元过道,撬开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4个蓄电池;最后到双阳祥光花苑2期4号,撬开被害人杨某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4个蓄电池。过后将所盗得电池的其中15个蓄电池分别卖给三个流动废品收购人员,从中获利人民币800元。

经洛江区价格认证局认定:被害人刘某甲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65元;被害人林某甲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01元;被害人林某乙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76元;被害人许某甲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41元;被害人杨某乙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23元;被害人杨某丙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24元。

4.2020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润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城21号楼下,撬开被害人蔡某某、林某丙、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三电动车内共15个蓄电池;后又到双阳街道阳光花园城光大楼下,撬开被害人林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4个蓄电池。后将所盗得电池的其中的5个蓄电池卖与流动废品收购人员,从中获利人民币175元左右。

经洛江区价格认证局认定:被害人蔡某某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87元;被害人林某丙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89元;被害人彭某某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623元。

5.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润驾驶到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侨福四季花苑,撬开被害人欧某某、周某某、许某乙、李某某、刘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五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五部电动车内共25个蓄电池;后又到双阳街道归侨安置小区5号楼下,撬开被害人陈某丙停放的一部电动车蓄电池箱盖,盗走4个蓄电池。

经洛江区价格认证局认定:被害人欧某某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54元;被害人周某某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99元;被害人许某乙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89元;被害人李某某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448元;被害人刘某乙被盗蓄电池价值587元;被害人陈某丙被盗蓄电池价值人民币519元。

6.2020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欧阳润驾驶电动车到泉州市鲤城区延陵小区地下停车库,使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陈某丁、吴某丙等人停放在该处的四部电动车的蓄电池箱盖,盗走四部电动车内共17个蓄电池卖给废品收购人员。

经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害人吴某甲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吴某乙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10元;被害人吴某丙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240元;被害人陈某丁被盗电动车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00元。

2020年2月17日,被害人欧阳润因上述事实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欧阳润于2020年3月16日在泉州市丰泽区群峰社区丰山路路边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刑侦大队抓获,并当场扣押螺丝刀1把、钳子1把、剪刀1把、扳手3把、紫色电动车1辆、品牌电动车蓄电池41颗、红色行李箱1个等物品。被告人欧阳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欧阳润处扣押的作案工具螺丝刀1把、钳子1把、剪刀1把、扳手3把、紫色电动车1辆、品牌电动车蓄电池41颗、红色行李箱1个等物品;

2.书证:被告人欧阳润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全案工作说明、视频监控截图、微信截图、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曾某某等人提供的电动车收款收据、车行销售清单复印件、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电动车蓄电池收款收据复印件,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朱某某、杨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乙、曾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润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泉州市洛江区价格认定局《关于电动车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泉州市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电动车电池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公安机关勘验、搜查、提取、扣押笔录、被告人欧阳润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证人陈某甲、杨某甲辨认被告人欧阳润笔录等;

8.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被告人欧阳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达人民币92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润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芳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润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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