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欧阳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5********,汉族,大学文化,工作单位永州**学院附属医院,系**院聘用人员,任**小组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住永州市零陵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涛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15日,永州**学院**院与被告人欧阳涛签订劳动合同,聘请欧阳涛从事财会工作。
2012年,因永州**学院**院收入会计休假,医院任命欧阳涛为收入会计,授予了欧阳涛工号及收入会计的所有权限,且一直未撤销。2015年5、6月,被告人欧阳涛利用其收入会计权限,将收取的门诊收费收入52182.4元和住院收费收入59028.95元,共计111211.35元不上交财务科,而是用于赌博,并于2019年6月25日将111211.35元核销平账。
2019年6、7月,被告人欧阳涛利用其担任永州**学院**院收费×小组长的职务之便,虚构病人周某甲、周某乙,办理了二张诊疗卡,通过医院的自助一卡通机器5次虚假充值70万元到二张诊疗卡上,然后分21次提取现金689955元,用于还网络贷款和赌博。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欧阳涛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线索移送函、检验科自助设备虚充金额记录、退款记录、核销记录、就诊记录、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等书证;2.证人屈某某、徐某某、段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涛,身为永州**学院**院聘用人员,利用其收入会计权限和**小组长的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达801166.3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涛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生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涛现羁押在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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