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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阳某甲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欧阳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037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非政协委员,非人大代表。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住常宁市*******处**居委会常**路***号。 2002年3月1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4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常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0月9日因开设财赌场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4)南法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书,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20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衡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份,唐某某(已判刑)在衡南县**镇**大桥**端桥头一地下室“打渔”赌场场子玩“打渔机”,见场子闲置,遂出资将该场子租下,开设“打渔” 赌博场。为带动更多的人参赌,唐某某采取按5000元一股且入股股金从赌场营利分红中扣除的方法,先后吸收被告人欧阳某甲及陈某甲、何某甲、魏某、欧阳某、钟某甲(五人已判刑)等人入股共同经营赌场,唐某某、欧阳某共占30%股份,被告人欧阳某甲等人各占股10%,赌场由唐某某、欧阳某管理设“美女与野兽”与“鳄鱼”两款“打渔机”,“美女与野兽”款“捕鱼机”需定期打码,则由唐某某、陈某甲、魏某等股东打码,参股股东进行上分、下分,按每10000分计100元、2000分计100元计分赌博,并在赌场入口处安装不锈钢门及门禁系统。赌场为前来参赌的赌客提供香烟、饮用水和宵夜服务。被告人欧阳某甲与其他股东在场子里“打渔”带动赌客到赌场玩。期间,赌场进行了两次分红,被告人欧阳某甲共分得890元。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欧阳某甲主动到常宁市水口山公安分局投案,并在侦查阶段退缴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衡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犯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邓两泽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利用赌博机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

检察官:王芳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2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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