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阳某甲,外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南昌市新建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欧阳某甲在南昌市新建区石埠镇龙岗小学旁边铁棚处开设的麻将馆内,提供牌九聚众赌博赌博,并且从中抽取红利,累计参赌人员超过二十人。2019年1月23日晚,龙岗村村民欧阳某乙、欧阳某丙、欧阳某丁、欧阳某戊、欧阳某己等人在被告人欧阳某甲的赌场内推牌九赌博。
被告人欧阳某甲2019年6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欧阳某乙、欧阳某戊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欧阳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被告人欧阳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涂晓扬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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