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779号
被告人欧阳某甲,曾用名谢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住本市福田区**街**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欧阳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镇**村**号,住本市福田区**街**栋**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和被害人陈某某同为深圳市**市场保安员,是同事关系。2018年10月31日6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市场门口因取钥匙上厕所等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各自离开。7时许,被告人欧阳某甲叫来其弟被告人欧阳某乙,两人在陈某某上班的北门岗处对其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肋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自行前往派出所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警棍一根(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病历资料、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甲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乙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甲、欧阳某乙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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