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阳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村**号。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嫌疑,于2019年11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7日将本案移交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4日,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在明知政府规定禁止调运疫区内生猪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伙同同案人许某某、龙某某(均已判)非法调运江西疫区内120头生猪。被告等人雇佣同案人葛某某(已判)驾驶货车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河源市省际动物生物检查站强行冲卡进入广东省,后将该批生猪运载至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并以人民币274500元的价格销售给马某某,其中欧阳某甲分得货款170000元,唐某甲分得货款87072元。经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局、畜牧兽医局核实,该批次生猪无动物检疫证,对广东省非法猪瘟防疫工作带来极大风险。
同月25日,汕头市潮南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获悉该信息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对该批生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9年11月26日、28日,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罗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许某某、葛某某、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积极作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系主犯。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从宽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绪高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甲、唐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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