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锦屏县**乡**村**组。因非法携带枪支,于2016年6月1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元,并对非法携带枪支予以收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月18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锦屏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欧阳某某非法持有火药枪1支,并于当日依法对欧阳某某开展调查,在被告人欧阳某某家中查获枪支1支,并将该枪支进行扣押。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疑似火药枪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具有致伤力。
另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系2020年5月28日侦查人员在欧阳某某家中对其调查非法持有枪支事实时,将其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资料、被告人正面免冠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鉴定文书:(黔东南)公(司法)鉴(痕迹)字〔2021〕78号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非法持有具有致伤力的火药枪1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毅 检察官助理 林丽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联系电话:1518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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