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18〕242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0********,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宁国市人,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负责人, 住宁国市**广场**栋**单元**室。被告人欧阳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3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同年 6月6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8年5月4日至5月18日,7月16日至7月30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5月18日至6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2日,南京**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宁国分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欧阳某某系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其在宁国市**街道办事处**路**局斜对面开设门店。同年8月31日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实际管理**宁国分公司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口口相传、召开理财产品推介会、在各居民小区驻点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推荐“易**月”、“易**年”等**理财产品,并许诺5%-14%不等的年化收益率及到期还本付息的收益回报,诱使不特定客户与公司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非法向康某某、赖某某、袁某某、石某某等106名被害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47万元。所有资金通过POS机通联支付或银盛支付至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彭某某、戴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康某某、赖某某、袁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鹏鹰
2018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宁国市**广场**栋**单元**室。
2.诉讼、证据卷共计拾伍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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