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12日被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9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9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经某宇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称某宇公司)劳动派遣至某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某众公司),再由某众公司外派志某丰快递赣州中转站(以下称某丰公司)工作,岗位为建包分拣员,职责是将快件分类放置于传输带,某宇公司按日向其支付工资。
2020年2月7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欧阳某某分三次在分拣货物过程中,对某丰快递寄送的快递件实施盗罚,其中2月7日凌晨盗窃苹果8plus和苹果7plus手机各一台;2月9日凌晨盗窃红米note8手机(全新未拆封,价值1069元)和华为荣耀20手机(全新未拆封,价值1999元)各一台;2月10日凌晨分拣过程中盗窃华为mate30(全新未拆封,价值4999元)手机一台。随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将盗窃所得的5台手机通过爱回收APP和实体店销售模式进行销赃,共计出售获利7720元,案发后华为mate30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其余4部手机均无法追回。
经赣州经济技术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认定结论书,华为mate30手机的价格认定为4999元,全新未拆封的红米note8手机的价格认定为1069,全新未拆封的华为荣耀20手机的价格认定为1999元,另外两台非全新的苹果8plus和苹果7plus手机由于非全新,且实体手机己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2月24某丰公司发现有多件包裹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欧阳某某有盗窃嫌疑,随后多次联络欧阳某某来投案未果,2020年4月14日公安人员在福建厦门警方配合下在厦门市翔安区将欧阳某某抓获归案,因疫情原因无法收押,2020年4月15日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8月26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华为Mate30手机1部(已发还);2.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3.辨认笔录:证人陈某甲辨认笔录;4、现场勘查材料:案发现场勘验资料;5.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视频监控1张;6.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3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翼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光盘3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