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242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莲武路**号**园。因盗窃,于2020年7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来至南昌县莲塘镇龚西路**烧烤店旁边,看到停放在店门旁边的一辆红色豪爵银豹牌摩托车未上地锁,遂趁周边无人之际,将该摩托车推至南昌县莲塘镇龚西路一个废品收购站欲销赃。后因店主拒收,欧阳某某将上述摩托车留在店门口后离去。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133元。
2、2020年7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来至南昌县莲塘镇城东集贸市场附近,发现一辆蓝色立马电动车和一辆银色速派奇电动车未上地锁停放在旁边,故先后将上述电动车推至南昌县龚南路一个电动车修理店;后欧阳某某回到城东集贸市场附近,在前述两辆被盗电动车50米左右的位置,将一辆黑色速派奇电动车推至该电动车修理店。后因修理店老板拒收欧阳某某盗来的电动车,欧阳某某便将盗来的三辆电动车放在店门口后离去。经南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三辆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5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 证人邓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罗某某、舒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欧阳某某具有《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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