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64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号,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号楼。2003年犯抢劫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2020年5月18日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阳某某与打工的雇主欧某某、宋某某夫妇等人租住在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街**号出租屋,因计算工时问题产生矛盾,加上打麻将输掉后无钱回家等原因,欧阳某某遂产生盗窃念头。2019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欧阳某某暗中将出租屋二楼露台铁门的门栓打开,假意告知宋某某要乘车回普宁,提着行李离开出租屋到附近的超市门口等车。当看到宋某某骑电动车离开出租屋后,欧阳某某返回去攀爬到出租屋二楼的露台进入室内,径直去到一楼欧某某夫妇的卧室前,戴上手套,用螺丝刀将卧室门的挂锁撬开,将卧室里床垫底下的4200元现金、床头柜上小手提包内的300元现金盗走。盗得后回到超市拿上行李,租乘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到普宁后,欧阳某某将盗得的2500元存入其建设银行卡账户(尾号****),其余的钱被其用来租房和日常开销花光。

2020年5月18日,民警将欧阳某某抓获,现场扣押华为手机一部、建设银行卡一张,冻结银行卡账户3706.2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禄明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建议依法追缴、没收涉案款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