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456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鹰潭市**县**镇**村**队**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碟子湖大道别克4S店门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利捷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0元)盗走。
同月22日9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汉港凯旋中心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吁竹停放于此的一辆小刀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2元)盗走。
同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本市新建区长麦路尊爵理发店门口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符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X联盟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盗走。同日15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来到本市红谷滩新区陶家新村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新港本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74元)盗走。
同月2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被盗电动车均被欧阳某某以总计约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变卖,被盗的X联盟牌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指认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符某某、陈某某、吁竹、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四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8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克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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