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786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机关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欧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苍南县灵溪镇银泰城西侧露天停车场停车时,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车后未锁门就离开了停车场,随后拉开黄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浙C07****的轿车副驾驶车门,偷走黄某某放置于副驾驶前面抽屉内的一部白色华为P40 pro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5688元)后逃离现场,并将该手机以人民币4350元的价格卖给龙港市长城手机店。案发后,被告人欧阳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身份户籍信息、谅解书、前科劣迹核查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辨认笔录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检察官助理:陈小娜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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