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二部刑诉〔2020〕Z1141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西河南路14号附近的一间服装店内盗窃了被害人列某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红荔中路二中附近停车后,下车步行至二中旧宿舍一楼楼梯口盗窃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价值约700元)后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2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立新路氮肥厂附近停车后,下车步行至氮厂宿舍中区三栋楼下盗窃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约1400元)后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1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增城区石滩镇解放路六巷12号附近停车后,下车步行至六巷12号盗窃了被害人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飞肯牌摩托车一辆(价值约2800元)后逃离现场。
5、2020年6月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驾驶电动车去到增城区立新东路56号附近停车后,下车步行至56号一幢楼下盗窃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灰色三铃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逃离现场。
后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20年6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电动车、手机、螺丝刀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等书证;
3.被害人列某某、邓某某、何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指认;
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提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芳
2020年8月24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共2册。
3.缴获的电动车一辆、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共22个,手机一台,现均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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