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6〕2203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深圳**有限公司,住深圳光明工业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6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8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18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路**公园篮球场南侧篮球架底座处,将被害人杜某某放于此处挎包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59元)盗走,后其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销赃。
2016年5月31日19时29分许,被告人欧阳某某在本市福田区**村篮球场观众席,将被害人李某某放于该处手提包内的一部灰色魅族PR05型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S型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经鉴定,涉案手机共计人民币12501元)盗走,后其以人民币5000元价格销赃。
2016年8月1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在其工作单位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6年9月9日,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等人出具《协议》及《谅解书》,表示收到被告人欧阳某某父亲代其的相关赔偿,并恳请对被告人欧某甲涛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情况说明及刑事判决、释放材料,被害人出具的和解协议、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某某;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被盗财物价值鉴定材料;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及附近的监控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文波
2016年9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欧阳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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