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绰号“**”),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87********,汉族,自由职业,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乡**村**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欧阳某某与同村村民孙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孙某某将其位于安远县***乡**村***组“***”山场上的木材免费给欧阳某某采伐,有关木材的采伐、运输手续由欧阳某某负责办理,木材采伐完后的山场归还孙某某经营。而后,欧阳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8年7、8月份期间,携带一把单手锯独自前往“***”山场采伐木材,经群众举报后被***林管站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欧阳某某在***乡**村***组“***”山场采伐林木面积计16.6亩,采伐阔叶树蓄积量计69立方米,经安远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采伐林木原木41.4立方米价值为20700元。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欧阳某某经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其对鉴定结论存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未退缴滥伐林木所造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单手锯;2.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地形图、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古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前往***乡**村***组“***”山场砍伐林木6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卫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707****。
2.案卷材料叁册。
3.涉案物品单手锯壹把,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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